致绿园区企业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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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绿园区企业的一封信

尊敬的企业家朋友们: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部署,正在全区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此项工作已在区政府网站进行公告。此次行动旨在严格约束行政执法行为,杜绝执法乱象,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如果您遇到以下4种情形19种行为,有权拒绝有关部门的行政检查。

第一种情形:主体不合法、不合规

1.未主动出示执法证件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开展行政检查时,检查人员未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未主动明确执法身份的行为;

2.单人开展行政检查,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仅有一名执法人员到企业开展行政检查的行为,或多人执法时仅一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的行为;

3.无执法证人员开展行政检查,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行政检查人员非行政执法人员,或行政检查人员未携带有效执法证件的行为。

第二种情形:程序不合法、不合规

1.未主动亮码出示检查事项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行政检查人员未在检查时主动出示“涉企执法备案APP”亮码的,或未在“双随机·一公开”网站公示的行为;

2.未口头或书面告知检查内容、检查流程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行政检查人员未依法主动告知检查依据、内容及权利,或检查标准、流程不明确的行为;

3.未佩戴执法记录仪、未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行政检查人员应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记录执法行为;

4.检查途中关闭执法记录仪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执法记录应覆盖行政执法各个环节。

第三种情形:行为不合法、不合规

1.强行开展行政检查、检查过程中粗言粗语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在行政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态度蛮横、行为粗暴的;

2.非辖区内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的行政检查,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开展跨区域执法活动的行为;

3.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事项进行的行政检查,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在行政检查过程中,行使非本部门行政检查权的行为;

4.短时间内被同部门多次检查的,或多部门对同一检查事项分别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未按照公示的检查频次开展的行政检查行为;

5.通知检查时法人必须到场接待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无正当理由要求企业法人必须到场,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四种情形: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1.接受被检查企业的馈赠、报酬、福利的,企业有权进行举报:开展行政检查时“吃拿卡要”、下达检查指标、将检查与考核挂钩等变相施压的行为;

2.对同类企业“雨露均沾”式行政处罚的,企业有权进行举报:以罚款创收、摊派费用为目的执法行为;

3.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不统一的,企业有权进行举报:对同类问题区别对待,或因企业规模、性质等因素未行使行政裁量权随意处罚的行为;

4.查封企业厂房的同时查封员工宿舍等行为,企业有权进行举报:查封超出涉案财产范围或者数额,查封与企业违法行为无关财产的行为;

5.用各种借口拖延解除封条、不归还查封物品的,企业有权进行举报:行政执法案件处理完毕后不及时解除查封措施的行为;

6.物品在查封扣押期间被扣押方私自使用的,企业有权进行举报:对查封物品私自处理、挪用、损坏等行为;

7.以解封为条件让企业答应一些额外要求的,企业有权进行举报:以查封为手段,向企业施压或谋取私利等行为。

若您遭遇上述情形,请务必:

保留证据:记录执法人员信息、检查时间及具体问题,保存书面通知、音视频材料等;

依法拒绝:明确告知拒绝理由,并要求其提供合法依据;

及时举报:通过以下渠道向绿园区政府反映问题:

电话举报:81805908

邮箱举报:lyzfjd2005@163.com

法治绿园的建设,离不开每一位企业家的参与和支持。让我们同心同向、并肩前行,以法治之力激发市场活力,以规范之治护航高质量发展!

绿园区司法局

绿园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2025年4月25日

来源: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