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
关于调整我市公共租赁住房
收入准入标准的公告
关于调整我市公共租赁住房
收入准入标准的公告
按照《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长府发〔2013〕13 号)文件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标准由市政府根据财政状况、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结合我市目前住房保障形式的多样性,涵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际,现对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标准进行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新就业中专以上学历职工收入准入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含3000元)。
二、公共租赁住房在保家庭仍按照原收入准入标准执行,租赁合同期满后按照此次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三、上述标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5年9月16日
9月22日至9月30日
长春市开展公租房申请报名工作
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告
为有序做好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实物配租工作,根据《长春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办法》(长府发〔2013〕12 号)、《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长府发〔2013〕1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于2025年9月22日至9月30日期间(法定节假日不受理),组织开展我市公租房申请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租房性质
公租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解决住房困难群体的基本居住需求,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二、房源情况
本次可供配租房源共1400套,分布我市8个公租房小区。二道区惠泽园一期、二期基准租金4元/平方米/月,宽城区首山逸居基准租金9元/平方米/月、基隆逸居、团山小区基准租金6元/平方米/月,绿园区西城家园基准租金10元/平方米/月、润民大成基准租金7元/平方米/月,南关区南部家园基准租金8元/平方米/月,实际租金根据楼层、朝向等情况略有浮动,以申请人具体选择的房源为准。上述房源一室户型734套、二室户型666套,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仅可以选择一室户型:
(一)1口人家庭;
(二)夫妻关系、申请人关系为母女或父子关系且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的2口人家庭。
其他家庭可以申请二室户型。符合申请二室户型的家庭可以向下选择一室户型,符合申请一室户型的家庭不得向上选择二室户型。
三、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本市户籍家庭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无土地的本市农业户籍家庭;
2、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没有住房,且5年内没有房产转移记录;
3、家庭人均月收入3000元以下(含3000元),工商注册的注册资本金或股权投资不超过15万元。
(二)在本市新就业1年以内的中专以上学历职工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毕业时间1年以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没有住房,且5年内没有房产转移记录;
3、家庭人均月收入3000元以下(含3000元),工商注册的注册资本金或股权投资不超过15万元。
(三)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之日前一年以内在本市连续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或者公积金其中一种6个月及以上;
2、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没有住房,且5年内没有房产转移记录;
3、家庭人均月收入3000元以下(含3000元),工商注册的注册资本金或股权投资不超过15万元。
本市户籍家庭是指,户籍所在地属于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二道区、绿园区、长春新区、净月区、经开区、汽开区、中韩示范区、莲花山区、双阳区的家庭,其他均按照外来务工人员要求申报。其中,双阳区户籍人员申请市本级公租房,申请家庭在符合本市户籍家庭相关条件同时,主申请人必须在本市除双阳区外的其他任一城区(开发区)有固定工作,且在申请之日前一年以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或者公积金其中一种,缴纳时长不受限制。
四、共同申请人认定
(一)申请公租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原则上为户主,其他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共同申请人要求与主申请人共同居住,且具有以下关系:
1、夫妻。
2、在同一户口簿的父母与子女。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三)主申请人户籍上有正在大学就读或正在服兵役的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主申请人户籍上有正在监狱服刑的家庭成员,不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四)本市户籍已婚的家庭成员,其配偶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与主申请人不在同一户籍的也必须一同申请。
(五)非本市户籍的家庭申请公租房时,主申请人的配偶需要提供本市工作收入证明才能作为共同申请人,未成年子女需要提供在长春上学的证明。其他家庭成员需要在申请之日前一年以内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或者公积金其中一种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才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五、申请家庭房产认定
申请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有房家庭:
(一)已租住公有住房的;
(二)有自有住房的;
(三)有父母、子女及配偶去世遗留的私产或者公产房,虽未更名过户但是在该房屋内居住的;
(四)申请前5年内将公产或私产房出售的,出售房屋用于家庭成员大病治疗的除外(依据三甲医院的门诊病历、住院记录、检查检验报告等资料认定);
(五)正在实施房屋征收(拆迁)失去原有住房或按照城市棚户区改造等政策,已经享受过产权调换,或者5年内享受过货币补偿等安置补偿政策的;
(六)与主申请人在同一户籍的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房屋数量达到2套及以上的。
六、申请家庭收入认定
根据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和住房保障部门比对核查结果,按照“就高原则”认定收入。其中:工作单位为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是按我市2025年度最低缴存标准缴纳的,不作为认定实际收入的主要依据;无固定工作人员(残疾及患有重大疾病等原因不能工作的除外)承诺的收入标准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我市最低工资标准(2120元/月)认定收入。
七、其他申请要求
(一)单身人员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二)离婚人员,需离婚满2年(含2年)方可申请(离婚前所在家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除外);
(三)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不得单独申请公租房,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与监护人共同申请;
(四)申请人的年龄、房产交易、离婚及缴纳养老保险、医保、公积金等年限,以2025年9月21日为节点计算;
(五)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对虚报、瞒报、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公租房资格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同时记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该申请家庭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八、申请配租方式
申请家庭经“三审两公示”无异议后,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通过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本区申请合格家庭轮候顺序,并按照轮候顺序组织主申请人在房源库内依次开展选房。
申请家庭按照轮候顺序应选未选,或者选后收到入住通知后1个月内未办理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轮候资格,2年内不得参与实物配租。
符合特殊照顾租住低楼层(1-3层)的轮候家庭,按照轮候顺序选房时,房源库内无低楼层房源时,可以暂时不予选房,待有合适房源时优先分配,但因房源地点、环境、户型等原因不予选房的除外,按自动放弃处理。
九、申请材料及受理时间、地点
申请家庭应当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附件1)及相关证明材料(附件2)等,于2025年9月22日至9月30日期间(法定节假日不受理),按照本市户籍家庭在户口所在行政区上报,非本市户籍家庭在主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行政区上报的原则提交材料(各区受理点见附件3)。各类证明、承诺类材料有固定模板的必须按模板填写提交,否则属无效材料。逾期未申请的本批次不再受理,可在下一批次中申报。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5年9月16日